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主要職責:簽發物業管理牌照、監督持牌人操守、處理投訴持牌人事宜、吊銷持牌人牌照等等

操守守則

持牌人士/公司名單           投訴渠道             監管局成員名單

   

投訴狀況

1. 2022-23 年報顯示,處理736 宗投訴,但網頁之重要里程分頁顯示2023年3月才進行首宗紀律聆訊。其他投訴是否無理取鬧呢?
    2021-22 年報顯示,處理378 宗投訴,但網頁之重要里程分頁顯示2023年3月才進行首宗紀律聆訊。其他投訴是否無理取鬧呢?
    2020-21 年報顯示,接獲409 宗投訴,但網頁之重要里程分頁顯示2023年3月才進行首宗紀律聆訊。其他投訴是否無理取鬧呢?

2. 投訴個案編號:E0821/2021 未見有聆訊,投訴人提出反駁書,未見物監局有回應。 是否這宗投訴是無理取鬧,還是物監局串謀犯法呢?

物監局之官方地位

1.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626章>而成立,擁有法人地位;
2. 物監局並非特區政府的受僱人或代理人,亦不享有特區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s. 45, Cap 626>;
3. 物監局享有徵稅權力,向特定市民以徵費名義抽稅<s. 53 Cap 626>;
4. 物監局擁有制訂法規權力<s. 5 Cap 626>;
5. 物監局擁有執法權力<s. 18 Cap 626>;
6. 物監局擁有司法權力<Part 5 Cap 626>;
7. 基於物監局擁有徵稅、立法、司法和執法權力,相等於一個政府擁有的基本功能,因此物監局可以被解讀為一個小型另類政府。

物監局官方網頁之設計

1. 物監局擁有一個政府的基本功能,但在官方網頁並沒有像一個有公信力政府的表現;
2. 在網頁內,只列出發牌制度、規管制度,但沒有展示執法/司法制度相關資訊;
3. Cap 626 第18條授權物監局有合理因由懷疑持牌人觸犯紀律行為等,可進行調查。網頁沒有被調查持牌人這方面的資訊;
4. Cap 626 第24 和 25 條授權物監局進行紀律聆訊,而聆訊是公開的。網頁沒有紀律聆訊這方面的資訊;
5. Cap 626 第26(3)(b)條規定,物監局須在憲報刑登有關紀錄聆訊後而發出之命令。網頁沒有獨立顯示因聆訊而發出命令的資訊;
6. 在持區司法機構網頁有一欄「判案書及法律參考資料」供持份者查閱。但物監局網頁沒有類似安排向提供最大資金來源持份者提供這些資訊;
7. 如果物監局在官方網頁有專欄提供被投訴持牌人資訊,包括成功或不成功被投訴次數,可提供客觀資訊給持份者作出獨立判斷;
8. 物監局在官方網頁不安排專欄提供被投訴持牌人資訊,對提供最大資金來源持份者不公平,可制造貪污等機會作出損害市民基本生活;
9.  物監局對市民有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必須全心全意履行 Cap 626 之法定責任。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10.受託責任是「distinguishing obligation of a fiduciary is the obligation of loyalty. The principal is entitled to the single-minded loyalty of his fiduciary」;
11.Cap 626 第43(b) 條規定,物監局要推動物業管理業專業行事持正,並提高該專業的能力及專業性;
12.Cap 626 第43(c) 條規定,物監局要維持和提升物業管理業專業的地位;
13.因此物監局必須參考特區司法機構在官方網站公開涉及投訴、聆訊、裁決和命令等資料;

投訴機制

1. 物監局制訂投訴指引、方式及形式 (Cap 626 s.19);
2. 物監局收到投訴後,檢視投訴內容。如果信納是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內容,當局無須處理,並將決定的理由通知投訴人 (Cap 626 s.18);
3. 物監局認為有合理因由懷疑持牌人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便應對該持牌人作出調查 (Cap s626 s. 18(4));
4. 物監局為進行調查,便委任僱員或任何人士擔任調查員 (Cap 626 s. 20);
5. 當調員在完成調查後,物監局如信納有證據傾向該持牌人有違反紀律行為,須召開紀律聆訊 (Cap s. 24);
6. 聆訊過程由 Cap 626 s. 25 條規定;
7. 當物監局信納該持牌人有違反紀律行為,便發出紀律制裁命令,並將該命令刊登在憲報 (Cap s. 26);
8. 在聆訊過程中,任何證人(包括被投訴人士)不得以「證供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提供證據 (cap 626 s, 27);

上訴機制

1. 上訴事宜是受制於 Cap 626 第34條規限,只能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上訴:
     (a) 不發出牌照或不將牌照續期的決定;
     (b) 對牌照或經續期牌照施加條件的決定;
     (c) 關於牌照或經續期牌照的有效期間的決定;
     (d) 在根據第24條進行的聆訊中作出的裁斷;
     (e) 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根據第25(7)(a)或26(1)或(2)條作出的命令;
2. 上訴渠道沒有權力處理物監局在接到投訴後,有意或無意濫用職權作出違反專業操守,達致包庇違反紀律行為之持牌人;

貪污漏洞之制度設計

1.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本意是規管物業管理公司/人以專業水平協助業主妥善管理物業 (法案委員會之2016年1月28日報告之背景段落);
2. Cap 626 第46條賦予物監局人員在真誠履行職責時,擁有民事法律責任豁免權,但無制度監督局方人員,即物監局變為一個冇王管的機構;
3. 在投訴處理方面,物監局人員信納投訴是基於錯誤理解/缺乏實質內容,物監局可終止處理個案 (Cap 626 s. 18(2));
4. 當終止處理個案,而沒有覆核機制,貪污漏洞就會產生,例如延後利益輸送,並確保犯法人士繼續持有牌照持續犯法;
5. 舉例:投訴個案編號 E0821/2021;

投訴調查/處理結果

投訴編號 投訴人 被投訴人 投訴內容 結果 評價
E0821/2021 何超光 鄭錦華 讓富城物業觸犯刑事罪行 物監局接納犯法行為 蛇鼠一窩
C4083/2023 何超光 鯉景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鄧偉政、鄭錦華、吳啟東、黃志華 嚴重違反發牌條件及觸犯刑事罪行

進行釐清問題

 
C1785/2024 何超光 吳啟東 嚴重違反發牌條件 進行釐清問題  
  何超光 蕭如彬、彭慧深 讓物監局參與刑事罪行    
C1785A/2024 何超光 鯉景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吳啟東、顏毓嬋、陳炳坤 行使無約束力議案來進行犯罪行為

進行釐清問題

 
@ Copyright 2021-24   All Right Reserve. 更新日期:27/9/2024